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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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95年。根据中共泉州市委、泉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泉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泉委[2001]71号)、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>的通知》(泉委办[2002]96号),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,正处级,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。

主要职责
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和规章;负责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;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  (二)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;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、城市供水节水、燃气供应、园林绿化、风景名胜和市容环境卫生(以下简称管辖行业)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,制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  (三)负责管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、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工作;组织管理行业建设项目的申报、立项、委托设计和建设招投标;指导直属单位合理配置资源,优化产业结构,监督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。

  (四)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实施行业管理,负责城市市政设施、城市供水节水、燃气供应、园林绿化、风景名胜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。

  (五)制定管辖行业科技规划;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开发、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规划,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;负责拟定管辖行业权限内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;负责管辖行业统计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。

  (六)负责编制管辖行业建设、管理、养护维修项目计划和资金筹措,负责管辖行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、申报工作;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;负责制定管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、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
  (七)负责管辖行业基础设施的管理,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,参与竣工验收;负责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、监督,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灾害、质量和安全事故;综合管理城市道路占用、挖掘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。

  (八)依法行使对市政公用设施、公用事业、园林绿化、市容环卫等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。

(九)指导县(区、市)对管辖行业实施行业管理、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。

  (十)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、负责管辖行业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等工作。

  (十一)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电话:0595-22532972  传真:0595-22532970
地址: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660号宝成大厦 
邮编:362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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